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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顧
原告李某甲的母親王某與被告李某于2006年12月19日登記結婚,2007年9月29日生原告李某甲。2015年3月份,被告李某從山東回家后,想出國務工,因中介、押金等費用,與原告的母親王某發生矛盾。原告母親王某遂于2015年5月1日帶著原告回娘家居住。期間,王某于2015年6月19日起訴至本院,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,被判決不準予離婚。判決不準離婚后,李某與王某未能和好,原告李某甲一直隨著母親王某生活。,要求被告李某自李某甲出生之日起支付撫養費。
審理裁判
審理中,被告李某認可自2015年3月份開始沒有給原告生活費,但稱其與王某未離婚,不同意給付撫養費。且因為自己有嚴重的疾病,導致其不能從事體力勞動,沒有工作,所以未能給付原告生活費。
我院經過審理認為,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?;橐鲫P系存續期間,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,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,應予支持。原告母親王某與被告李某分居后,原告李某甲一直跟隨母親生活,被告李某亦認可自2015年3月份開始未支付李某甲的撫養費用。故原告李某甲主張的撫養費用應自2015年3月份開始計算。因原告父母尚未離婚,原告在成年或能夠獨立生活以前,被告是否會履行撫養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,故對于起訴后的撫養費暫不宜處理。依據2014年江蘇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958元的參照標準,考慮到被告李某身體確有疾病,被告應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撫養費1870元(14958元×25%÷12×6)。
遂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甲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的撫養費1870元。
案件后續
該案審結生效后,承辦法官及時將案件移送至執行局執行。在承辦人員和執行人員的耐心說服下,,并表示會妥善處理其與妻子王某的婚姻問題,不管夫妻兩人婚姻最終如何走向,均努力不讓孩子受到不良影響。
法官提示
2011年8月9日,,并于同年8月13日實施。此案是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后,我院處理的首例父母未離婚情況下,子女向其中一方主張撫養費的案例。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,直接起訴要求夫妻另一方支付撫養費,一直存在爭議。
原因是夫妻財產性共有財產,夫妻一方支付是否就視為另一方支付,在執行過程中就會遭遇尷尬。但現實生活中,夫妻雙方感情惡化后,夫妻財產實際上是各自控制支配的,已經處于分割的狀態。如果因父母未離婚,就否決子女向其中一方主張撫養費,那就等于縱容了不負責任的行為,一些人就會借機逃避法律義務,正如本案中李某的行為,拒不離婚,拖欠給付撫養費,又或者是以給付撫養費作為強迫另一方同意離婚的籌碼,使另一方被迫同意離婚來換取對方支付撫養費。
因此,不能將父母離婚作為子女向父母主張撫養費的前提條件?;趯ξ闯赡耆死娴谋Wo,。上述案例明確,離婚并不是主張撫養費的前置條件,不論婚姻是否存續,父母均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。同時,由于父母未離婚,原告在成年或能夠獨立生活以前,父母仍有和好的可能,其父親是否會履行撫養義務仍處于不確定狀態,故只對原告起訴前的撫養費作出判決,起訴后的撫養費不作處理。
來源:網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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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浩律師,畢業于北京大學,現任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,全國律師協會會員,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,北京律協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,法律快車嘉賓律師,尚德機構客座講師,嗨學網實力講師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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